三岁幼童在游乐场受伤,监护人获赔14万
时间:2023-12-07 来源:本站 浏览:222爸爸付款时,三岁幼童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先进入充气城堡内玩耍,不到一分钟即跌落受伤。监护人将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147719元。经营者则认为已尽安全注意义务。
幼童进游乐园一分钟后摔伤 监护人诉至法院
小杜(化名)带着三岁的女儿瑞瑞(化名)去主题乐园内的充气城堡游玩。瑞瑞由现场工作人员抱进充气城堡内玩耍,小杜在旁边付款。不到一分钟,瑞瑞不慎从滑梯顶部以面部朝下的姿势摔落到城堡地面,该名工作人员并未上前查看瑞瑞是否受伤,走过去摸了几次瑞瑞刚才所玩的滑梯便返回瑞瑞旁边。
付款后,小杜进入充气城堡内寻找瑞瑞,发现她跌在地上,便将其抱起查看有无受伤,随后送往医院。瑞瑞被诊断为右侧肱骨髁上骨折,多次赴医院复诊,《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瑞瑞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小杜认为主题乐园的实际经营者赵阳(化名)、某体验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庭。二被告辩称案涉主题乐园周边贴有警示告知、配有工作人员,且已明确告知幼儿游玩时监护人应全程看管,已尽到注意义务。现场工作人员只是搭把手将瑞瑞抱进充气城堡,而小杜作为低龄儿童的监护人,在自己不具备进入充气城堡全程看护瑞瑞的情况下就将瑞瑞送进充气城堡,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一审法院认定,瑞瑞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7719元。一审判决赵阳、某体验馆向瑞瑞赔偿损失147719元。二人不服,上诉至珠海中院。
法院:基于信赖关系 场内工作人员有临时看护义务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赵阳与某体验馆均是案涉主题乐园设施项目的实际经营者,对案涉娱乐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场工作人员在明知瑞瑞年幼且其父亲没有陪同进入充气城堡的情况下,将瑞瑞先行抱入城堡,根据常理此时场内工作人员是瑞瑞安全注意义务的首要保障人员。
事故发生时,充气城堡中仅有瑞瑞一人在玩耍,负责场内陪同看护的工作人员完全有时间和精力全程看护好爬往高处滑梯的瑞瑞,而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场内陪同看护的工作人员明显疏忽大意。
瑞瑞的父亲小杜将女儿交给现场工作人员陪同玩耍的时间不到一分钟,根据小杜的消费卡扣费时间,可以推定小杜在场外使用手机付款。家长让现场工作人员短暂看管孩子安全的行为是基于对现场工作人员的信赖,具有合理性。瑞瑞在进入充气城堡短时间内从滑梯正面跌落受伤,其父亲小杜对事故的发生并无明显疏忽大意。
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阳、某体验馆向瑞瑞赔偿损失147719元。
法官说法:应确保小孩安全直至交给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珠海中院法官管文超表示,主题乐园的实际经营者对案涉娱乐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尽管主题乐园入口有安全提示请家长全程监护好小孩,但主题乐园现场工作人员在明知瑞瑞年幼且其父亲没有陪同一起进入充气城堡的情况下,将瑞瑞先行抱入充气城堡,且未对瑞瑞有任何的指引和帮助,致瑞瑞从滑梯处正面向下跌落,此时场内工作人员是瑞瑞安全注意义务的首要保障人员,而非主题乐园所称现场工作人员仅提供“帮助行为”。所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落实家长全程监督好小孩的安全提示,在家长未在场且工作人员主动陪同看护的情况下,应严格落实安全注意义务,确保小孩全程安全直至小孩交至家长手中。
本文转自“游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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